南京钟山文学学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:南京钟山文学学会(Nanjing Zhongshan Literary Association)
第二条 本学会是南京及周边地区作家、诗人、戏剧家、评论家自发组织的群众性非营利的社会学术民间组织。
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:积极组织作家深入生活,真实反映社会现实,繁荣创作;组织交流切磋文学创作经验,建设文学理论,促进文学创作,发展文学事业;遵守国家法纪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南京市文联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:南京市新模范马路5号科技创新大厦B座1208室。电话:025-83172689。协会网址:www.nj2100.com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组织作家深入生活,进行创作;
(二)不定期举办学术研讨会,进行学术交流,切磋创作经验;
(三)不定期举办文学青年培训班、高级研讨班,培养新生力量,扩大作家队伍;
(四)不定期编辑出版文学作品和理论著作;
(五)不定期进行文学作家的海内外交流活动;
(六)进行文学界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: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团体的意愿;
(三)在文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出版过两部以上著作或发表过等量作品,或获得市级以上文学奖。
(四)对本学会有其他贡献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建议、批评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四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,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
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二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年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决定其他有关事宜。
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企业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条 本团体接受会员交纳的会费,但目前暂不硬性规定收取会费;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,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市文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1999年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